四川省作家协会主办
各团体会员单位,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作家协会文学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
2022年5月7日
四川省作家协会文学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文学创作的引导,催生精品力作,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作家协会文学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建设,使专委会工作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四川省作家协会章程》和省作协党组围绕“出作品、出人才”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作家协会各专委会在党组、主席团领导下,按文学事业发展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为加强专委会建设和便于开展工作,明确由四川省作家协会创作研究室负责协调各专委会工作。
第二条 四川省作家协会各专委会,应遵守《四川省作家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做到履职尽责,繁荣相关文学门类的创作、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做好相应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作家协会各专委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省作协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作家协会设以下文学专委会:小说委员会,诗歌委员会,散文委员会,报告文学委员会,儿童文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文学理论批评委员会,少数民族文学委员会,网络文学委员会,科幻文学委员会。
第五条 各专委会由具有较高成就和声望、热心文学工作的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文学组织工作者等组成。各专委会分别设主任1名,由副主席或资深作家、评论家担任;设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设主任助理1名,由省作协直属事业单位青年业务骨干担任。
第三章 换届与人员调整
第六条 各专委会换届原则上每五年一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可适当调整、增补组成人员。专委会换届或组成人员调整、增补,须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担任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退休时,新一任主任、副主任人选,报主席办公会审议、党组会审批。各专委会的委员,由各专委会推荐,报主席办公会审议、党组会审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专委会依据四川省作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年初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拟定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年终向省作协报告工作。
1.对各文学门类的创作、思潮、队伍等情况开展调研、梳理,形成各门类文学发展年度报告;
2.参加年度四川文学作品影响力排行榜推选工作及适合影视等多种艺术形式转化的文学作品的推荐工作;
3.反映作家评论家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动态;
4.举行作品研讨,推介优秀作品;
5.开展学术讨论和理论研究,引导文学思潮;
6.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作品审读、项目论证等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维护作家权益工作;
8.完成四川作家协会党组、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专委会开展的文学活动应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由省作协创作研究室报分管负责同志审定;需由主席办公会和党组会审定的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文学创作项目论证、作品评审等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适用范围。专家库专家选聘、终止出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三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三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约束到位)的基本原则。
笫四条 专家来源。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省内从事文学创作、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编辑出版等具有较高文学素养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适当吸收省外同类别专家。
第五条 主要类别。专家库分为小说类、诗歌类、散文类、报告文学类、儿童文学类、影视文学类、文学理论批评类、少数民族文学类、网络文学类、科幻文学类、文学翻译类、文学编辑出版类等十二个类别。
第六条 责任分工。省作协创作研究室负责制定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和入库程序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专业条件。一般应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获过省级以上文学奖项,或为中国作协会员中创作成绩突出者,有文学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项目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有较高知名度、认同度。
(三)职业道德。热爱文学事业,信誉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四)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
(五)履职要求。自愿加入专家库和承担相应义务,并接受四川省作家协会的管理。
第八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专家提名。专家提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方式,组织推荐由省作协各文学专门委员会实施。
(二)资格初审。省作协创作研究室对推荐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形成入库专家建议名单。
(三)审批入库。入库专家建议名单提交省作协主席办公会审议,报经省作协党组审批后正式入库管理。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发表意见。参加有关文学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获取报酬。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和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三)申请退出。经申请批准后,可退出专家库。
(四)其他权利。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法规。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参加有关活动。
(二)履职尽责。积极参加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三)利益回避。存在有可能妨碍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客观、公平、公正要求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禁止规定。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信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其他义务。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一条 抽取使用。组织作品审读、项目论证、文学评奖等工作所需要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抽取办法。活动承办处室(部门)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不少于2名其他处室(部门)监督人员,会同创作研究室人员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告知确认。活动承办处室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将活动主题、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专家,并确认专家是否与相关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相关关系。存在抽取专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要明确利益回避原则,并依次递补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特殊选取。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须指定在库专家、或者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的,应说明理由后,经党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邀请参与。
第十五条 保密报备。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活动保密工作,遵从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聘任期限。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上届聘期期满,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
第十七条 信息变更。专家职称、职务和所属单位等重要信息出现变动的,专家应主动申报,相应专家推荐单位应及时报省作协创作研究室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八条 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活动结束后,承办处室填写《四川省作家协会专家使用登记表》,认真记录专家参加活动情况,包括专家履职、回避申明、工作纪律等内容,所有记录应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按照文书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归档。涉及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的应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聘用取消。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调查核实的,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一)违规泄密。泄露相关审读论证评奖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用成果。非法转让利用他人创作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三)不正确履职。无故缺席,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的。因个人原因,造成评审结果不客观公正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获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宴请或其他利益的,利用专家身份或权力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
(五)申请退出。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其他情形。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作家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