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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作家协会社团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四川作家网 编辑: 时间:2022-05-07

各市(州)、产业作协,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各学(协)会:

经党组同意,现将《四川省作家协会社团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

2022年5月7日

    

 

四川省作家协会社团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以四川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省作协)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登记并以省作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申请和批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愿意接受省作协的服务和管理的社团或正在筹建中的社团,可自愿向省作协提出申请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成立社团条件和应当具备的法人条件。

(二)主要业务包含文学及文学相关范畴,发起人中必须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或四川省作家协会会员。

申请为书面形式,包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全部文件材料。省作协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如同意,则积极配合申请人完成相关成立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与管理

省作协大力支持社团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团在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团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社团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等方面发挥作用。

省作协负责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对社团违反相关政策纪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社团党建、财务、人事、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指导和管理。

省作协对社团的联系服务管理部门是社会联络处。


第四条  责任与义务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省作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指导社团健立健全制度,做好内部管理。指导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促进社团的正常运营,指导社团重大的财务、人事和业务活动符合规定,对内部管理混乱的社团进行整改。

(二)社团的责任与义务

社团应当积极配合省作协完成好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主动、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重大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变动应提前与省作协沟通一致并备案,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作协报告。积极参加省作协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等重要活动,为省作协的调研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做好党建工作,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罚则与解除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作协指导整改无效,省作协将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运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

(二)不接受省作协的服务、业务指导和管理;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三)活动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四)三年内有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没有进行财务审计。(五)班子涣散、内部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省作协与社团可通过相互协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社团可自愿提出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在完成清算后,省作协的业务主管关系消亡。如因政策、上级规定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再继续担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省作协将不再担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附则

(一) 省作协不收取管理、培训、会议等费用。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作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