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体会员单位:
经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四川省作家协会
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四川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作家著作权保护,充分带动著作权产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著作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著作权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考核、激励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作家协会主席办公会负责对著作权基地的创建进行评估、审批、命名和监督管理,社会联络处负责联系指导工作开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四川省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独立运营资格、运营管理机构和固定区域或场所,其中50%以上的服务与著作权有实质性关联,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二)基地具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地整体发展规划。
(三)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著作权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著作权工作人员,有著作权工作经费。
(四)基地著作权作品登记数量持续增加,有著作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入驻企业具有自主创作能力和自主著作权,创作、运用著作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著作权产值逐年增长。
(五)建立较完善的著作权服务体系,能够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登记、交易、融资、培训、维权、调解等服务,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六)有较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每年开展著作权宣传活动至少一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著作权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四川省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表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近两年开展著作权活动或从事著作权维权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愿承担相关著作权推广、发展和保护义务的承诺材料。
(五)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六条 省作协对申报的著作权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社会联络处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著作权基地建议名单。
第七条 著作权基地建议名单由省作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著作权基地命名为“四川省著作权保护和开发示范基地”,由省作协复函并授牌。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省作协在著作权宣传、推广等方面积极支持著作权基地发展,在四川作家网、《四川作家》报等媒体集中展示宣传著作权基地成果。
第九条 著作权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著作权宣传推广活动,主动做好著作权维权工作。
第十条 著作权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著作权基地开展著作权保护推广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作协应对著作权基地的相关工作进行支持帮助。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著作权基地每年向省作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省作协对著作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实行“以奖代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著作权基地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四川文学年度发展报告的内容之一,按期发布。
第十二条 著作权基地实行期限制管理,一般以二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半年,由基地单位提出续评申请,省作协根据表现予以续期或取消基地称号,并授新牌或摘牌。至期满没有提出续评申请的基地,按自动弃权处理,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四川省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表”称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没有积极宣传著作权保护,没有积极维护基层作家著作权。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著作权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由四川省作家协会社会联络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作家协会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示范基地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