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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作家协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作〔2022〕61号
来源:四川作家网 编辑:梁曌 时间:2022-11-25

各市(州)作家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网络作家协会:

现将《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作家协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3日         

 


 

 

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艺术系列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文学理论研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四川省户籍的网络作家、签约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作家。以上人员统称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工作统称文学创作,所创作作品统称文学作品。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等级依次为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网络作家、签约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作家,对年度考核结果不作硬性要求。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中国作协文学工作者公约、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相关行为守则的,在影响(处罚、惩戒)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创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文学创作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二)三级文学创作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或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4年。

(三)二级文学创作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或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四)一级文学创作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第六条  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文学创作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2.出版过文学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文学副刊发表不少于3篇文学作品。

3.网络作家应在国内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二)三级文学创作

1.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2.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出版过文学作品;或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或在省级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4篇。在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力。

3.网络作家对出版不作硬性要求,但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其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专业文学网站,原创完本文学作品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字,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在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力。

4.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业绩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作协主管的期刊文学奖或市(州)政府文学奖1次。

(2)作品入选省级作协(网络作协)文学年度排行榜1次。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获得社会关注,对其评介文章在省级报刊发表不少于2篇。

(4)作品入选市(州)级文学选本出版。

(三)二级文学创作

1.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出版不少于1部,且受到省内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4.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4篇,或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省级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6篇。至少有1篇在全省文学界产生影响。

5.网络作家对出版不作硬性要求,但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其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专业文学网站,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2部且字数原则上不少于400万字,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6.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业绩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奖或厅(局)级文学机构主办的全国范围内文学专业性评奖1次。

(2)获省级作协主管期刊文学奖或市(州)政府文学奖2次。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不少于2篇或5万字。

(4)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获得社会广泛关注,对其评介文章在省级文学报刊发表不少于4篇或1万字。

(5)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文学作品,被转化为其他艺术门类公开发行。

(6)作品入选省级作协(网络作协)文学年度排行榜不少于2次。

(7)独立(或第一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入选省级文学选本出版。

(四)一级文学创作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

2.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热心扶植文学新人。

4.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出版不少于2部。且受到全国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5.从事文学创作以来,所出版作品中,有1部属于个人代表作,受到全国文学界的高度评价,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6.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6篇,或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3篇、在省级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6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文学界产生影响。

7.网络作家对出版不作硬性要求,但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其创作成果应首发于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专业文学网站,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3部且字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万字,作品订阅数有较大规模。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8.从事网络文学创作以来,已完本作品中,有1部属于个人代表作,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9.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业绩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奖或厅(局)级文学机构主办的全国范围内文学专业性评奖2次。

(2)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4篇或不少于10万字。

(3)专家、学者、评论家以其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为题,在国家级文学报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专论不少于6篇或2万字。

(4)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公开发行,或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

(5)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入选国家级文学选本出版。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得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原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网络作家、签约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作家,首次申报时,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三级文学创作职称。

1.从事文学创作以来,独立创作的作品累计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3篇。

2.从事文学创作以来,独立创作的作品累计在国家级文学期刊(含全国重点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省级文学期刊发表不少于6篇。

3.从事文学创作满15年,且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出版不少于1部。

4.网络作家在全省网络文学界有较大影响者,经市(州)宣传部或文旅部门同意,或省级网络作协推荐可破格申报。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二级文学创作职称。

1.作品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四川文学奖、四川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等其他省级文学奖获得者。

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或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类)二、三等奖获得者。

4.作品入选中国网络文学影响力榜(年度榜)。

5.文学作品或被改编的文学作品符合《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扶持和精品奖励相关条件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文学创作职称。

1.作品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中国作协“四大奖”获得者。

3.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获得者,或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类)一等奖获得者。

4.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天府青城计划”天府文化领军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等省(部)级及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5.累计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省级文学奖,或入选中国网络文学影响力榜(年度榜),2项或2次以上的。

第十二  网络作家、签约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等新的文学群体作家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按照不低于同类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结合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申报三级文学创作职称。

第十三条  取得艺术系列非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申报文学创作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艺术系列职称,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以来的业绩成果,申报文学创作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单位文学创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全国性文学评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学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学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学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学评奖活动。包含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学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在节庆活动中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学评奖,以及中央新闻单位举办的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也包含在内。

中国作协“四大奖”:指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国家级文学期刊:指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作协等国家部委及相当单位主管主办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管理的文学期刊。

全国重点文学期刊:由中国作协或国家级文学出版社主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文学期刊,以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收录的文学期刊。

省级文学期刊: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直属部门(单位)主管主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构管理的文学期刊。

出版:指中国大陆地区有“ISBN”编号的正规出版物。

个人代表作:最能显示作者的思想水平和艺术风格的作品。

基层: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第十八条  其他

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专科以上含专科,5年以上含5年,1篇以上含1篇等。

本条件中凡是规定公开发表、发表等概念均指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文集、作品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平、公正、全面评定。

本条件所提“省级”指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的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不含副省级城市;“市(州)”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省级”“市(州)”等相关条件的,均包含“省级”及以上、市(州)及以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艺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办发〔2016〕3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艺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的通知》(川文办发〔2017〕61号)中,涉及文学创作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条件及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作家协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